您现在的位置是常德市经济委员会 - 经济参考
 
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《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最高人民法院于八月二十日公布了《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施行。根据该解释,四种情形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该解释规定,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“造成严重后果”的四种情形包括:一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、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;二是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,致使生产、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;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;四是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。该解释规定,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,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解释规定,过失损坏电力设备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,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盗窃电力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,但不构成盗窃罪的,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;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,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盗窃电力设备,没有危及公共安全,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。

根据该解释,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、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;已经通电使用,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;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。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,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。

解释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,包括电量损失金额,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、更换、修复费用,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。   

常德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 

 
 
 
 
2005-2006 版权所有:常德市经济委员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、转载
主 办:常德市经济委员会 承 办:常德市经济委员会
电 话:0736—7256603  地 址:常德市人民政府院内2号楼3楼 Email:cdjw@changde.gov.cn
技术支持: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建议IE5.5,1024×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