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德市经济委员会
关于省拨专项资金的监管办法
第一条 根据《全省经委系统2007年度工业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(试行)》(湘经运行181号)文件规定,为加强省拨专项资金的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省拨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经委申报的由省经委下拨的技术改造资金、技术创新资金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资金、扭亏增盈资金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。
第三条 资金申报监管。由投资科、科技教育科、电力资源科、
经济运行科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等业务科室分别制定申报方案,监察室参与相关业务科室项目申报的研究。科室申报方案要先报分管领导审查,再报委主要领导审定,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要经本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,有关项目由本委与市财政局联合申报。
第四条 本委纪检组、监察室要对省拨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
开展专项检查,防止专项资金挪作他用。
第五条 本委监察室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业务科室深入项
目单位了解项目开工及进展情况,确保项目在资金到位时能及时开工,并按时投产达效。
第六条 每年1月15日前由本委投资科和监察室对上年度省拨
专项资金写出专题报告并上报省经委。